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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对尹锡悦弹劾案判决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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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彩圈
4/4/202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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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4日上午就尹锡悦弹劾案做出宣判,8名宪法法官一致认为,尹锡悦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并于当地时间11时22分宣布尹锡悦被罢免。韩联社发布了宪法法院判词全文,天下事编译如下。

现在开始对“总统尹锡悦弹劾事件”进行判决。

▣ 首先,关于程序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

➀ 关于本案戒严令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

考虑到弹劾审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高级公职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秩序,因此,即使本案中的戒严令宣布是需要高度政治决心的行为,也可以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

➁ 关于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未进行调查即通过本案弹劾案的情况。

宪法将弹劾程序交由国会立法处理,而《国会法》规定法制司法委员会是否进行调查属于国会的裁量权。因此,不能仅因未进行法制司法委员会调查就认定弹劾案的通过程序违法。

➂ 关于本案弹劾案的通过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国会法》规定被否决的议案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次提出。针对被弹劾人的第一次弹劾案在第418届定期国会会期内因投票未成立而未获通过,但本案弹劾案是在第419届临时国会会期内提出的,因此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此,审判官郑炯植提出补充意见,认为即使在不同会期内,也需通过立法对弹劾案的提出次数加以限制。

➃ 关于本案戒严令在短时间内解除且未造成损害,是否导致保护利益缺失。

即使本案戒严令已解除,因该戒严令引发的弹劾事由已经发生,因此不能认为审判的利益因此被否定。

➄ 关于弹劾决议书中最初以《刑法》叛乱罪等罪名构成,在弹劾审判请求后被列为违反宪法的罪行的情况说明。

在维持基本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撤回或者改变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对起诉理由的撤回或者改变,无需经过特殊程序,是可以的。

被弹劾人主张,若弹劾事由中未包含叛乱罪相关部分,则可能未达到通过弹劾的法定人数,但这仅为假设性主张,缺乏客观依据支持。

➅ 关于为夺取总统职位而滥用弹劾权的指控。

本案弹劾案的通过程序合法,且被弹劾人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弹劾权被滥用。

综上,本案弹劾审判请求合法。

此外,关于证据法则,审判官李美善、金亨斗提出补充意见,认为在弹劾审判程序中可适当放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传闻证据规则;而审判官金福亨、赵汉昌则提出补充意见,认为今后在弹劾审判程序中需更严格适用传闻证据规则。

▣ 接下来,审查被弹劾人在执行职务中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以及其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将其罢免。

首先,按弹劾事由逐项审查。

① 关于本案戒严令。

根据宪法和戒严法规定,宣布戒严的实质要件之一是“存在与敌人发生战争状态,或者因战争、事变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行政和司法职能履行面临极大困难的现实情况”。

被弹劾人主张,因在野党占据国会多数席位,异常推进弹劾案、单方面行使立法权及试图削减预算等霸权行为,造成了上述重大危机状况。

自被弹劾人就职至本案戒严令宣布前,国会针对内政部长官、检察官、韩国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委员长等提出了22项弹劾议案。这让人担心国会是否仅仅以违法为由,就将弹劾审判制度作为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而没有考虑弹劾事由是否违宪、是否非法。

然而,在本案戒严令宣布时,只有一名检察官和韩国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的弹劾审判正在进行中。

被弹劾人主张在野党单方面通过的法律案存在问题,但这些法律案因被弹劾人要求复议或暂缓公布,尚未生效。

2025年度预算案在2024年预算执行期间的戒严宣布时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且该预算案仅经国会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通过,未获全体会议通过。

因此,国会的弹劾、立法及预算审议等权限行使,在本案戒严令宣布时并未实际引发重大危机状况。

即使国会行使权力的行为违法或不公正,也不能成为行使国家紧急状态权力的正当理由,因为国会可以通过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或者被弹劾人要求重新审议法案等普通的权力行使方式来应对此类事项。

被弹劾人还主张为消除选举舞弊嫌疑而宣布本案戒严。但仅凭存在某种嫌疑,不能认定实际发生了重大危机状况。

此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第22届国会议员选举前已宣布对大部分安全漏洞采取措施,并公开24小时监控提前及邮寄投票箱存放地点的闭路电视录像,引入开票过程中的手工计票制度,因此被弹劾人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最终,即使考虑到被弹劾人声称的所有情况,也不能说本案宣布戒严时存在危机情况,从而可以客观地证明被弹劾人的判断是正确的。

宪法及《戒严法》规定,非常戒严的实体要件还包括“需以兵力应对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安宁秩序的目的和必要性”。

然而,被弹劾人主张的国会权限行使导致的国家治理瘫痪或选举舞弊嫌疑,应通过政治、制度及司法手段解决,而非动用兵力解决。

被弹劾人称本案戒严为向国民警示在野党霸权及国家危机的“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但这并非《戒严法》规定的戒严目的。

此外,被弹劾人不仅止于宣布戒严,还动用军警妨碍国会权限行使等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因此无法接受其“警告性或呼吁型戒严”的主张。

综上,本案戒严令违反了非常戒严的实体要件。

接下来,审查本案戒严令是否遵守程序要件。

戒严的宣布及戒严司令官的任命须经国务会议审议。

据了解,被弹劾人在宣布戒严前曾向总理和9名国务委员会委员简要说明了宣布戒严的目的。

然而,被弹劾人未说明戒严司令官等具体内容,且未给予其他成员发表意见的机会,因此难以认定已就本案戒严令进行审议。

此外,被弹劾人在国务总理及相关国务委员未附署非常戒严令的情况下宣布戒严,未公布实施时间、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也未及时通知国会,因此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非常戒严宣布的程序要件。

② 关于向国会投入军警。

被弹劾人指示国防部长向国会派遣军队。

军队使用直升机等进入国会院内,有的甚至打破窗户进入主楼。

被弹劾人向陆军特战司令官等指示“因法定人数似乎未达到,打破门进入,将内部人员拖出”等。此外,被弹劾人通过戒严司令官向警察厅长传达本案戒严令内容,并亲自致电6次。警察厅长因此全面封锁国会出入口,导致部分前往国会的议员需翻越围墙或无法进入。

同时,国防部长为必要时实施逮捕,指示国军防谍司令官确认国会议长及各党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弹劾人致电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要求支援国军防谍司令部,国军防谍司令官向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位置。

被弹劾人就这样动用军队和警察控制国会议员进入国会,并下令将议员拖出国会,从而妨碍了国会行使职权。因此,被弹劾人违反了宪法赋予国会要求解除戒严权的规定,侵犯了国会议员的审议权、表决权和免于逮捕的权利。

此外,通过参与确认各党代表等位置的行为,侵害了政党活动的自由。

被弹劾人为政治目的投入兵力阻挠国会权限行使,使以国家安全及国土防卫为使命、为国家服务的军人被迫与普通市民对峙,侵害了军队的政治中立性,违反了宪法赋予的统帅军队义务。

③ 关于本案戒严令发布。

被弹劾人通过本案戒严令禁止国会、地方议会及政党活动,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要求权的宪法条款、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条款,以及代议民主主义和权力分立原则。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非常戒严下限制基本权的要件及令状主义,侵害了国民的政治基本权、集体行动权及职业自由等。

④ 关于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搜查与扣押。

被弹劾人指示国防部长动用兵力检查选管会的电子系统。投入中央选管会大楼的兵力实施出入管制,扣押当值人员的手机并拍摄电子系统。此举未经令状对选管会实施搜查与扣押,这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侵犯了国家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

⑤ 关于对法律界人士位置确认的尝试。

如前所述,被弹劾人参与了为必要时逮捕而进行的位置确认尝试,对象包括刚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长及前大法官。

此举使现职法官感受到随时可能成为行政部门逮捕对象的压力,侵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关于被弹劾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罢免。

被弹劾人为了克服与国会的对抗,宣布戒严,并出动军队和警察,阻挠国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从而否定人民主权和民主;被弹劾人动用兵力对中央选管会实施搜查与扣押,无视宪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发布本案戒严令,广泛侵害国民基本权。

这些行为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及民主国家原则的基本准则,本身即侵害宪法秩序,对民主共和国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危害。

尽管国会得以迅速通过解除非常戒严的要求决议,但这得益于市民的抵抗及军警的消极执行任务,因此不影响对被弹劾人违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

总统的权力仅由宪法授予。被弹劾人行使了本应以极其谨慎的方式行使的国家紧急状态权,超越了宪法规定的限度,从而引起人们对总统权力行使的不信任。

自被弹劾人就职以来,在野党主导的异常频繁弹劾案导致多位高级公职人员的权限行使在弹劾审判期间中止。

关于2025年度预算案,国会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首次在宪政史上仅由在野党单方面通过削减预算,未予增额。

被弹劾人制定的主要政策因在野党反对无法实施,在野党单方面通过政府反对的法律案,导致被弹劾人要求复议与国会法律案通过反复发生。

在此过程中,被弹劾人可能认为在野党的霸权导致国家治理瘫痪、国家利益显著受损,感受到必须采取措施化解局面的重大责任感。

被弹劾人判断国会的权限行使为滥权或导致国家治理瘫痪,应在政治上受到尊重。

然而,被弹劾人与国会间的对立难以归咎于单方责任,这而是一个必须按照民主原则解决的政治问题。对此事的政治观点表达和公共决策,必须在宪法保障的民主范围内进行。

国会在与政府的关系中,本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在宽容与克制的基础上,努力通过对话与妥协得出结论。

被弹劾人亦应将国民的代表机构——国会视为共治对象加以尊重。

然而,被弹劾人将国会视为排除对象,此举动摇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难以视为与民主主义相协调。

即使被弹劾人认为国会的权限行使是多数霸权,也应通过宪法预设的自救措施实现制衡。

被弹劾人就职约两年后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为其提供了说服国民支持其主导国政的机会。即使选举结果未符合其意愿,也不应试图排除支持反对党的民众的意愿。

然而,被弹劾人通过违反宪法及法律宣布本案戒严,重演了滥用国家紧急状态权力的历史,令国民震惊,造成社会、经济、政治、外交等各领域的混乱。

作为全体国民的总统,他违背了团结支持他的人以外的社会群体的职责。

通过动用军警损害国会等宪法机构的权限并侵害国民基本人权,背弃了守护宪法的职责,严重背叛了民主共和国主权者——韩国国民的信任。

综上,被弹劾人的违宪违法行为是对人民信任的辜负,是严重违法行为,从维护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不能容忍的。

鉴于被弹劾人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的负面影响及连锁效应重大,通过罢免被弹劾人维护宪法的利益,远超罢免总统带来的国家损失。

因此,以全体审判官一致意见宣布判决结果。

因本案为弹劾事件,确认判决时间。现时间为上午11时22分。

罢免被弹劾人总统尹锡悦。

至此,判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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