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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关育兵
近日,有读者来电咨询:自己的手机话费积分过期了,积分设置使用期限是否合理?据了解,该读者有1万多积分过期,过期前,电信运营商有短信通知,他当时查询后觉得没有合适的兑换礼品,之后就忘了此事,最近发现积分已过期。(据7月14日《法治日报》)
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消费积分受到了很多企业、商家的欢迎,由此可以吸引顾客,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黏度。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得到的积分,可以兑换礼品、抵扣部分消费金额,自然也乐于参加这样的活动。因此,从话费充值到刷卡消费,从网络购物到出行购票,积分制已经渗透到人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消费积分属于谁?不少消费者认为,消费积分虽是商家赠予,但因为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行为获得的,自然应该属于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积分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但“积分可兑换”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这使得积分在相应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一定程度上属于消费者的虚拟财产。法律人士普遍支持消费者的看法,积分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消费者的财产,按照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商家应当履行承诺。对此,商家也无异议。
消费积分的争议,在于商家是否可以设置使用期限?其实,消费积分是一种附期限法律行为,也是一种赠予合同,当消费者达到商家预先设置的消费条件时,商家将自己的财产权益以积分的形式赠予消费者。因此,商家可就积分兑换设置有效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商家赠予积分时可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该赠予行为失效。所以,商家为消费积分设置期限合理合法,这也是消费积分“一定的价值属性,一定程度上属于消费者的虚拟财产”的含义所在。
商家虽可以为消费积分设置期限,但这种权力并非可以任性使用,同样也会受到限制。其一,商家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果未事先告知或后期随意变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其二,在积分到期前,及时给予消费者提醒,这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样也是商家获得良好商誉的应有之举。其三,商家应当设置合理的期限,充分保障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该积分,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积分虽是消费者的财产,却是受限制的虚拟财产,只有在一定期限内,才是由消费者做主的。这是消费者应有的准确认识。对于商家来说,也要认识到,积分制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只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加商家的美誉度。否则,因为消费积分对消费者的选择倾向产生负面影响,那就有悖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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