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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据《新华每日电讯》7月4日报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除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外,新规亮点还有不少,如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等。
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刚刚过去的“618”促销活动期间,价格促销是消费负面信息集中领域之一,舆情关注点为先涨价后打折的虚假促销行为。
早在2000年和2001年,原国家计委就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两部规章成为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了新的变化,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原有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价格监管执法需要。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修订,全面梳理提炼,大大增强了规章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行为,但相关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此次新规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画像”更加精准。同时针对电商销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中存在的价格欺诈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新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
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经营者来说,明码标价不仅是标示价格,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反之,如果故意遮遮掩掩,“话到嘴边留半句”,就涉嫌价格欺诈。正因此,新规明确指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价格欺诈。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比如,经营者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新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理念和原则,便于有关部门更好地开展价格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也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引导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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